善用租稅協定跨國公司必修課

《善用租稅協定跨國公司必修課》不同國家的經濟或貿易條件,會形成一種國家間競爭的態勢,決定經濟資源的去留。租稅協定是國與國之間,簽署的一致性的稅務規範,功能在於減少跨國公司資源的消耗。

善用租稅協定跨國公司必修課

(原文已刊登於理財周刊830期 會計師談理財_善用租稅協定跨國公司必修課 20160722)

在歐洲那個國家最被外資所看中,最喜愛在當地設立公司對第三第投資呢?你一定想不到,是荷蘭。

貿易立國的荷蘭

一個運用先進科技不斷填海造陸擴張陸地面積的國度,16世紀初成立東印度公司拓展世界性的貿易,1609年成立證交所以控制航海的風險及分配獲利造就了17世紀的航海及貿易強國,1637年荷蘭發生鬱金香狂熱也造成了世界上最早的泡沫經濟事件,時至今日荷蘭成了許多國家願意作為轉投資的跳板國家,設立於該國很少會想要將該國作為目標市場,而是立設點於荷蘭後再開拓歐洲其他國度的市場,該國服務業產值佔GDP 70%以上,因為荷蘭與一百多國簽有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,台灣早已於2001年2月即在海牙正式簽署「台荷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」(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),是我國與西歐第一個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。簽署租稅協定是降低該國貿易障礙吸引外資設籍最大的推手,可以參考表2。

資源應用的利器-租稅協定

租稅協定是國與國之間,簽署的一致性的稅務規範,其功能可以減少跨國的公司資源的消耗,例如鴻海總部設於台灣,並於近期投資日本的夏普,若夏普發股利100億元,原本可能需要於日本扣繳20億元(20%扣繳率),由於臺日租稅協定於去2015年11月簽署並於於105年6月生效,為我國第30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,臺日租稅協定生效後,日本母公司對台灣投資子公司之股利所得,稅負得以減輕一半,上例中夏普的股利可能會變成一半也就是10億元(10%扣繳率),差異大約10億元(10%)。另外兩岸的租稅協議受限於立院尚未審查完畢,尚無法生效。

兩岸租稅協定的小祕密

兩岸的租稅協議有個特別的地方,由於台灣未開放投資大陸之前,多數台商為了取得相關的保障,會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,此類台商大概佔所有赴陸的台商八成以上,若在其他租稅協定中,只有直接投資才會適用租稅協定,但大陸已同意納入PEM(實際管理處所),亦即雖然透過第三地投資的廠商,但實際的管理營運主體在台灣者,均適用兩岸租稅協定。換句話說,納入這樣的PEM機制後外商只要是管理營運主體在台灣者,均可以適用這樣子的租稅協定,也就是投資中轉的地位來說,台灣可以轉變為相對於在歐洲的荷蘭地位了。

給付國外的款項問題

常見的給付國外的款項,需參考該國的扣繳制度,若是規範不好會額外增加企業的成本。扣繳制度可以參見表2說明,以認識扣繳的制度。企業給付其他公司100萬,若是外國人扣繳率可能高達20%,所以企業要先扣下20%即20萬元幫忙繳交給國庫,再將其他80萬元給付予國外的廠商,要扣繳的前提是需有當地國的來源所得才有扣繳的規定。香港不用扣繳,台灣需要執行扣繳。扣繳會有內扣或外加的問題,可是實務上國際性的合約,因外國人也不暸解台灣課稅的規定,所以不見得會約定扣繳稅款由誰負擔,若沒有約定時通常是採用外加的方式,亦即稅款由台灣付款者負擔。這樣的規定會加重台灣廠商支付購買國外勞務的負擔,不利台灣知識經濟的發展,若是採用租稅協定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問題,雖然仍有資源的損耗,但可以緩和並減少資源的消耗。

各國稅制引導市場經濟的轉向

資本主義的假設是,理性的人總是會追求最大的利潤。這樣的情況下,不同國家的經濟或貿易條件,會形成一種國家間競爭的態勢,決定經濟資源的去留。經濟的規範及法則的體系,是由政府制定的,政府有沒有前膽的思維,思考制定好的經濟體系,並發展出最佳的經濟成果,並認識到這樣的結果,是否追求國家經濟上最大的利益,如何制定一個會留下經濟成果及資源的制度,可能是現階段我國政府需要體會的事。

表1 近期台灣簽署的全面性租稅協定List of ROC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
簽約國(地區)​
Country/Jurisdiction
簽署日期
Date of Signature
生效日期
Effective Date
義大利 │Italy 2015/06/01及2015/12/31(104年) 2015/12/31(104年)
日本 │Japan (English text) 2015/11/26(104年) 2016/6/13(105年)
大陸 | The Mainland 2015/08/25 (104年) 待生效
加拿大| Canada 2016/01/13 及 2016/01/15 待生效

2014年(民國103年)前即簽署並生效的租稅協定如下:

新加坡|Singapore印尼|Indonesia南非|SouthAfrica澳大利亞|Australia紐西蘭|NewZealand越南|Vietnam甘比亞|Gambia史瓦濟蘭|Swaziland馬來西亞|Malaysia馬其頓|Macedonia荷蘭|TheNetherlands英國|UK塞內加爾|Senegal瑞典|Sweden比利時|Belgium丹麥|Denmark以色列|Israel巴拉圭|Paraguay匈牙利|Hungary法國|France(Frenchtext)印度India斯洛伐克Slovakia瑞士Switzerland德國Germany(Germantext)泰國Thailand(Thaitext)吉里巴斯Kiribati盧森堡Luxembourg奧地利Austria(Germantext)

表2 扣繳內扣及外加的差異 (單位萬元)
扣繳內扣20% 扣繳外加20%
約定給付廠商100萬 100 X20%=20 100/(1-20%)=125

125-100=25

繳國庫的扣繳稅款 20 25
給付廠商的款項 80 100
公司負擔的款項 100 1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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