透視企業家節稅移民﹒看政策中立必要性

《透視企業家節稅移民﹒看政策中立必要性》所謂政策的中立性,就是不能用政策或制度去影響理性的經濟決策者的判斷。只要政策未考量到中立性,永遠都會有套利的空間。只要有套利空間,總有人會試著去降低資源的消耗。

透視企業家節稅移民﹒看政策中立必要性

(原文已刊登於理財周刊844期 透視企業家節稅移民_看政策中立必要性 20161028)

「台灣的制度怎麼充滿了這麼多的眉眉角角」最近拜訪了一對從美國回來現在在台灣居住的一對夫婦,他們感慨的這樣子說。

這對夫婦從外國回來之後,投資日本料理餐廳的開設,從營業主體的選用到勞健保的設立他們都自己設立,後來都弄完了,才發現原來這麼多奇奇怪怪的眉角,例如營業主體的選用就是一門大學問。

不同的營業主體涉及稅率的計算不同

若一開始選用的是商號(獨資或合夥組織)若月營業稅小於20萬台幣,則可以適用小規模商號的方式以銷售額的1%計算營業稅課稅(用國稅局的術語稱為小店戶),若大於20萬台幣則必需開立發票以5%為基礎計算營業稅課稅。若一開始選用的是公司組織,則只能開立發票無小規模的選擇。選擇小規模的方式除了營業稅稅金可以少一點,還免去了設帳的義務,另外就是因為規模小,國稅局不會跟你計較 (查核的力道根本為零)。

用那一種主體(商號或公司)這一點若沒有好好研究,申請者應該有點難以知悉。若是一家新的店,國稅局在申請人在申請的時後,怎麼可能會知道這個地點,適不適用小規模的制度,因此國稅局的審查就納入了營業面積,僱用人數,坐位數,菜單等等的條件來參考以核定小規模的申請案件,畢盡上面的數據也不是營業額,用這個方式推估,實務上也會發生落差。好在小規模近年來開始嚴格審查,國稅局開始嚴審審查設立的條件,所以現在想要申請小規模慢慢有難度了。

欠缺系統性思考會發生的問題

在現行的制度之下,會不會有一種狀況是,申請人申請新的地點來營業,然後新的地點由於沒有前例可循,所以國稅局就核定了這個地點可以使用小規模的方式來營運,小規模核定了之後,因為營收跟上面的衡量的標準不容易有關聯性,也沒有機制去檢視現行的小規模是不是有可以修正的機會,於是很多營業的地點就一直使用這個機制節省稅金。例如前陣子談到的的阜杭豆漿、台大對面的臺一冰店、甚至於部分連鎖茶飲業,都是類似的狀況(至今在稅局的審核及督促下有部分商家已有改善)。

如何轉為好的政策?

若在系統性的思考下應該如何改善呢? 首先,營業登記本身就不能區分小規模及一般開發票的申請方式,而應該整合為一個營業登記,讓國稅局自己決定這個申請的主體要用那一種方式計算營業稅。第二要有定期的審查機制,審查小規模是不是可以再繼續適用。第三是小規模的制度是用數據預估計算的,要有數據預估的申報機制,因為用營業數據推估營業額是種推計課稅,仍需要用稅務上實質課稅的基本邏輯,以申報制為基礎,既然是以推計來課稅非依真實的營業量來計算,也必需要考量是不是以1%稅率來課稅是合理的,或是以5%的稅率才會一視同仁。在考量制度很重要的是,各種制度方式都是公平且合理的方式來運作,不會因為制度的好壞或條件而影響申請者的決策,這就是政策中立性的考量了。

政策的中立性考量

所謂政策的中立性,就是不能用政策或制度去影響理性的經濟決策者的判斷。現行的台灣制度常常充斥著未考量政策中立性的施政,只要是政策或制度不是中立的,就難以避免想要節約資源的人做相關的規畫,制度面必然就會產生套利空間,就會有亂像產生。例如最近常談的為何某某企業家會想要移民新加坡? 為何企業家會移民,為何選擇新加坡? 為何某些企業家只有夫留台灣,妻移民到新加坡? 都是套利的結果。

不中立的政策如何套利?

移民新加坡如何套利? 是利用不同身分主體別的稅負規定不同所致,相關不同的規定見表一,由於境外人士僅就所得課20%的分離課稅,境內個人及公司也分別有不同的課稅規定,因此產生的租稅規畫的空間。假設夫是上市公司大股東,每年領上千萬的股利,在台灣家戶所得的綜所稅下,夫妻合併申報最高會是45%的綜所稅稅率,若是境外個人最高才20%,這個時後就產生的套利的空間,規畫的套利相關步驟見表二,所以這個時後就可以透過本人或配偶入籍新加坡取得外國人的資格,以取得套利的空間,再透過個人的贈與稅將財產移轉至妻的名下。只要政策未考量到中立性,永遠都會有套利的空間,也永遠人民會架空高的資源給付規則,選擇低的資源給付給國家。只要有套利的空間,不論這個做法是合法還是非法,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做,賠錢的生意沒人做,總會有人願意去試著降低資源的消耗,若這個降低資源的消耗是不合法的時後,這個時後政策的制定者就誘導大家往不合法的做法進行。

另舉開發票的例子作說明(圖1),公司若有營業收入,不論是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,必需開立銷售額外加5%營業稅稅款的發票,拿到這個公司的發票若是另一家公司(營業人)則有辦法扣抵5%的營業稅,若拿到這個公司的發票是個人的話,則取得發票則無法扣抵營業稅;這個時國稅局會鼓勵大家要誠實拿到發票,以避免公司不開發票。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說,若是每個商家都有辦法拿到發票那倒還好,偏偏卻有些商家是小規模商號,只能開收據的,這時後消費都就頭痛了,因為要誠實拿到發票,還要學著辨識那種商家會開發票。站在公司角度,因為賣家開了發票,若買家是營業人拿到了發票可以抵營業稅,賣家為了促進交易的完成當然會儘力去提供發票,可是若買家是個人的時後,反正個人拿到只能對對獎,也無立即的益處,這個時後就會有不想開發票的動因在了。甚至於更聰明的公司,會覺得反正不開發票也少繳稅金,就也無論是公司或個人都直接不開發票了(直接漏開發票逃漏銷售額),甚至於很多小的商業,也不申請正常的牌號來經營商業了(連開發票主體的資格都不申請了)。只是評估營業稅的金額,卻因為不中立的開發票政策,造成大家往可以節省資源的方式來運作。

營業稅的法源雖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,所謂的加值型是指銷售額(銷項)-進貨或費用(進項)因為要繳納的稅款,卻常常有支付費用,有加值的效果卻無法扣抵,例如人力成本無法扣抵(因受僱的人力未申請營業牌照無法開立發票給僱主),請問請有生產力的人,請總經理,請業務的人才,可以創造獲利的企業沒有加上一點附加價值嗎? 支付的款項就卡在一個不中立的發票形式,而造成了問題,偏偏法規要死死的,挷在有開發票才有辦法做營業稅的扣抵。有開發票的形式,就會有漏開發票的樣態,就會有死死的只有看到有發票才可以作進項扣抵的樣態出現。若是考慮形而上的呈現方式,有天廢除不中立的開發票的形式,營業收入及費用的申報都依照實際的金流及商業上的交易決定,公司要確實證明自己收入及費用的狀況及金額,實際上公司真正的營收狀況才會跑出來。

政策的橫向連結

不僅僅是上列的小規模制度案例、新加坡移民案例及開發票的案例,還有許多,例如國際貿易交易貨物要通過海關繳關稅,國際購買勞務卻只能當作外國人的所得分離課稅完稅等等。許多本質上相同的交易,創造的價值也可能相同或相似,應該用中立性的政策來思考的同時,卻被有意無意的被差別對待,造成套利的空間,當人民試著去規避高的資源給付,選低的資源給付時,常被當作是違法的情況。有時後政策或制度的制定,會引導人民思考經濟資源的投入,甚至制定不中立的政策,會產生套利空間,人民習慣了之後就會有鑽漏洞的思維出現,這是正常理性的人都會做的事。政府制定政策或制度時,唯有深刻的深思事務的本質,靠理解的事務本質並橫向連結政府的各功能來施政,才有辦法定下合理的政策制度。若忽略本質的思考,所定下的政策制度將會產生不合理的疊床架屋,進而留下套利的空間。在缺乏適當的財稅知識及法律觀念下,將可能造成不公平。在實質稅負考量,更衍生企業家出走的窘境。

表一 身分別不同取得境內股利課稅的差異比較表

身分別 取得境內股利課稅規定
境外公司 20%扣繳後分離課稅
境外個人 20%扣繳後分離課稅
境內公司 兩稅合一下不計入所得課稅

但因適用的GAAP不同可能會課到未分配盈餘加徵10%的稅

境內個人 累進稅率 0% – 45%

製表:莊世金會計師

表二 大股東降低邊際稅率的規畫步驟

租稅規畫步驟
第一步 現況調查 皆為中華民國籍,夫妻合併申報,最高稅率45%,夫持有台公司鉅額股票,每年領取千萬股利。
第二步 妻轉籍入新國 維持中華民國籍最高稅率45%,持有台公司鉅額股票,每年領取千萬股利。 入籍新加坡最高稅率稅率20%
第三步 夫妻贈與免稅 應用贈與免稅,將財產轉給妻子 妻子收到在台公司鉅額股票,年領取千萬股利
第四步 重新檢視稅率 所得下降,負擔降低 外籍人持有股利,只有扣繳20%分離課稅,扣繳後的稅可能還可以拿到新加坡去抵。

製表:莊世金會計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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