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創公司運用資源優勢組織跨國團隊

《新創公司運用資源優勢組織跨國團隊》最近有許多新創團隊(包括 Fintech 概念團隊)想要設立公司,特別是 APP 製作的新創公司,會思考許多創業的問題,筆者提出一些跨國資源整合的觀點,供各位投資人參考評估。

新創公司運用資源優勢組織跨國團隊

(原文已刊登於理財周刊828期 會計師談理財_新創公司運用資源優勢組織跨國團隊 20160708)

最近有許多新創團隊(包括Fintech概念團隊)想要設立公司,特別是APP製作的新創公司,會思考許多創業的問題,筆者提出一些跨國資源整合的觀點,供各位投資人參考評估。

 

新創公司如何運用資源優勢,組織跨國團隊

近年來,拜國外ISO系統及android發展所賜,國內外開發APP發展新的商業模式,讓許多新創公司樂此不疲,例如UBER優步新創的計程車商業模式、Viber電話免費的APP及結合了社交及訊息影像的line,創業者除了思索要如何開發出一款吸引人的APP外,應該還要想想公司的組織要如何架構,才能將最大的資源及利潤保留在公司。

台灣人力資源優勢

單純在的人力成本來看,實際上台灣的人力成本或許還算便宜,若是以台灣的人才品質及價格上來說的話,人力成本是非常便宜的。台灣的優勢是提供高品質的資訊科技人才,也因為資訊人才培養的管道很多元,培養出來的資訊人才也很充足人力品質也很高。人力成本要算上顯性及隱性的成本,經驗上可能要再加上30%左右,顯性成本例如勞健保的保費,加班支付的2代健保的成本。隱性的成本包括台灣立法機關的法律安定性欠佳(今天想到就做了,過幾年發現不對又改了)。是因為台灣經濟不景氣難以調整薪資結構,現在台灣的勞動成本只有直接給付的勞工的薪資是難以成長的,但是勞動成本包括勞動的保障及退休金都有節節上昇的趨勢。若以香港或歐美的薪資水平來比較,若是要僱用到相同品質的人力,可能要多花三倍到四倍的成本,當然台灣這樣的勞工成本還是偏低的。新創公司可以利用台灣的人力資源優勢來當作跨國的研發基地。

跨國區域分工合作

以亞太地區商業發展較佳的香港為例,跨國複數公司的集團,區域分工合作是一個很好的方式,常見的方式是在香港設立公司,再設立台灣公司,由台灣的公司負責做研發,香港的公司做銷售接單(APP公司常見),由香港公司提供足夠的研發發包收入給台灣公司,以支付台灣公司的薪資及相關的營運成本,稅賦因素留待下段介紹。至於香港及台灣公司要不要有母子公司或投資被投資的關係,可能需要看看整個集團的方向來定,若是留在香港打算做上市,就需要有投資關係,若不打算上市的話,投資關係可以不要建立,避免跨國的移轉定價稅賦風險。

所得台灣課全球稅 VS 香港課當地稅

在稅負上的比較可以參考表1,香港的稅制是英國制,且考慮發展香港當地的經濟,香港註冊的公司若有香港地區外的所得是免稅的,且香港當地並沒有營業稅(銷售稅)的規定,也沒有類似台灣的統一發票制度,對他們來說,匯到公司帳戶的每一筆錢除了借貸就是營業收入,相較於台灣有營業稅5%的規定,有統一發票的制度也會製造兩套帳或逃漏稅的問題。香港及台灣兩地,公司的所得稅(利得稅)兩地比較(17% VS 16.5%)差異不大,但是所得稅(利得稅)課稅的範圍不同,台灣公司要全球所得課稅,但是香港公司只有香港的獲利需要課稅,香港以外的地區免稅。台灣有支付國外所得要扣繳,香港則無扣繳的制度。

跨區域的資源整合方式

以有國際觀的新創APP公司為例,常見的模式是在香港設立銷售中心,行政及研發中心由台灣公司負責,因為香港取得境外的銷售有可能是免銷售稅及所得稅的,只由當地獲取的營收才可能要繳所得稅(銷售稅仍免稅),但是香港的薪資所得較台灣高,故由台灣這邊處理行政及研發事務,將較低的成本轉由台灣公司負擔,再將行政及研發的定價訂出來,由香港公司給付予台灣公司, 香港的金融環境比台灣的自由多了,加上匯款到全世界都不用扣繳,新創公司若有上市的需求的話,都較願意將總部設在香港。當然香港的上市環境跟台灣是截然不同的市場,包括政府管制的方式及市場運作的模式,甚至是漲跌幅的限制都有所不同。

新創APP公司運作到最後,常會形成經濟資源都留在香港,而僅由香港支付台灣必要費用(研發及人事)的情況,,當然這樣子需要考慮在法律上的資源移轉,是不是符合跨國的稅租移轉定價的規定,只要是掌控稅源的國家都會想要探討移轉定價的問題。只要是移轉定價關注的好,對於集團來說,透過對於不同國境的資源移轉,國境與國境之間的營運優勢,集團會慢慢形成資源控管的優勢地位。

表1:台灣香港兩地稅賦制度簡介
台灣 香港
營業稅(銷售稅) 5% 0%
營利事業所得稅(利得稅) 17% 16.5%
課稅範圍 全球利潤均應課稅

國外繳稅可以抵稅

香港地區利潤課稅
香港以外地區所得免稅
給付境外扣繳 外國20% 不用
表2 扣繳內扣及外加的差異 (單位萬元)
扣繳內扣20% 扣繳外加20%
約定給付廠商100萬 100 X20%=20 100/(1-20%)=125

125-100=25

繳國庫的扣繳稅款 20 25
給付廠商的款項 80 100
公司負擔的款項 100 125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