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已刊登於 理財周刊 818期 會計師談理財_105年5月報稅注意要點 20160429)
又快到了要報稅的季節,今年5月報稅與以往年度是否不同,有沒有特別的地方,國稅局有提供那些貼心的服務,以下將介紹5月報稅應該注意的事項。
今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是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,相較去年有調整部分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(見表一),要特別注意的部分,包括104年的證券交易所得仍應申報(105年度才停徵)、房地合一新制施行、股利稅額扣抵減半、稅額試算服務、符合特定條件的夫妻才可自分開申報,以及新增健保卡網路申報方式。
可利用國稅局稅額試算服務
若有收到到國稅局稅額試算的通知書(見圖一),可以檢視稅額試算與您要申報的資料是否相同,若是相同的話即可以稅額試算的通知書繳納稅款,完成申報。如果沒有收到稅額試算的通知書,代表您的所得有非屬扣繳來源的所得,需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網路申報快又好
習慣申報跑趟國稅局享受志工服務的民眾,避免人擠人的話,可以早點到國稅局報到。綜合所得稅5月底前用網路申報完畢,即屬第一批退稅(當年7月底),若不是使用網路申報,只能等到當年10月底或次年1月底才能退稅。若申報時將本人退稅的銀行帳戶提供給國稅局,更可以免去等待退稅支票,而無法即時收到退稅的苦腦事。網路申報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,即可線上下載全年度所得的資料,透過國稅局的申報軟體,只要確定每個頁面的資料都是正確的,即能上傳完成申報;而且今年還增加了健保卡的申報方式,只要健保卡線上註冊完成,也可以網路申報了。
房地合一新制施行
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,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改為交易時配合代書的房地過戶作業進行,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填寫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」申報,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。惟出售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的房屋,其財產交易所得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。故,104年度有出售房屋,其交易所得今年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,只要申報房屋交易所得,免申報免稅的土地所得。提醒大家若有賣房子的話,要記得申報綜合所得稅,避免未申報而漏稅被補稅加罰款。若是預售屋買賣的話,也要依實際買賣紅單的售價減除成本後的利潤,作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要賣股還是要參加除權息
股票族有時後持股需要考慮是否參加除權息,若是不參加則可在除權息基準日前賣股,待除權息後再行伺機買回股票持有,由於財政部推的回饋稅制使股利所附帶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,形成對股票族不利的情況。在公司分配當年度已繳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之下,稅額扣抵比率為20.48%,若再加上減半的考量之下,股東可享受的稅額扣抵比率約為10%(20.48%x1/2),換句話說,若是參加除權息的話,個人若是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(見表二)為5%以下時,才適合參加除權息,若是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為12%以上時則不適合參與除權息,若是進出的股市大戶則需要做相對應的購股事先規畫,以避免參與配股配息之後面臨最高45%的稅率窘境。
符合特定條件的夫妻得各自分開申報
若是已經離婚的夫妻,當然要各自分戶申報納稅,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夫妻,仍然可以分開申報。若感情不睦尚未離婚的夫妻,符合民法1010條、民法第1089條之1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情形(見表三),則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各自分戶申報納稅,若感情不睦尚未離婚的夫妻未符合上列法律的規定,則依規定必需要合併申報,國稅局也有提供貼心的申報方式,僅需要在申報書上註明並檢附分單納稅申請書,雖然稅務程序上是合併申報,國稅局可以讓夫妻各自分開開立稅單,一人一張稅單也可以避免夫妻不必要的接觸或爭執。
受薪階級的節稅方式
若是薪資為大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,則可以試著跟兄弟姐妹討論父母扶養親屬由那一位申報,或試著收集相關憑證,以採用列舉扣除額來減少綜合所得稅的應納稅額。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的差異是,特別扣除額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扣除,列舉扣除額比較像是基本的生活開支,若是收集的列舉扣除額收據比標準扣除額少,則以金額較高的標準扣除額申報,若是收集的列舉扣除額收據比標準扣除額多,則以金額較高的列舉扣除額申報。若沒有依申報期限做結算申報,國稅局只能以標準扣除額幫您核定稅額。
常見的列舉扣除額是保險費、醫療費用、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。保險費可以跟顧主取得健保繳款證明,若有投保其他保險,可以收集保險費收據作為列舉扣除的憑證。醫療費用可以收集看診的掛號單據憑以申報,購屋借款利息可以向銀行取得利息收據,房屋租金支出以租約及收據為準,若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,自然不能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了。
表一:104年度免稅額、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
種類 | 項次 | 應注意細節 | 104年度限制額度 | |
免稅額 | 70歲以下 | 每人 | 85,000 | |
70歲以上 | 每人(註) | 127,500 | ||
標準扣除額 | 單身者 | 每戶 | 90,000 | |
夫妻合併申報 | 每戶 | 180,000 | ||
列舉扣除額 | 捐贈-政府或勞軍 | 捐贈收據 | 無限制 | |
捐贈-團體或協會 | 捐贈收據 | 所得總額20%為限 | ||
捐贈-擬參選人 | 政治獻金收據 | 每參選人限10萬 每年申報限20萬 所得總額20%為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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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贈-私立學校 | 直接捐贈私立學校 | 所得總額50%為限 | ||
捐贈-私校基金會 | 透過私校興學基金
並且不指定用途 |
核實認定 | ||
保險費-健保費 | 顧主證明 | 無限制 | ||
保險費-其他 | 收據 | 24,000 | ||
醫藥及生育費 | 收據 | 無限制 | ||
災害損失 | 報備證明 | 無限制 | ||
購屋借款利息 | 借款收據/每戶 | 300,000 | ||
房屋租金支出 | 收據租約/每年 | 120,000 | ||
特別扣除額 | 薪資所得 | 每人 | 128,000 | |
儲蓄投資 | 每戶 | 270,000 | ||
身心障礙 | 每人 | 128,000 | ||
教育學費 | 每人 | 25,000 | ||
幼兒學前 | 每人 | 25,000 | ||
(註)70歲以上的免稅額127,000元,限本人、配偶、直係尊親屬才適用。
表二: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表
稅率(A) | 課稅級距(B) | 累進差額(C) | 應稅金額級距(D) |
5% | 0~520,000 | 0 | 0~26,000 |
12% | 520,001~1,170,000 | 36,400 | 26,000~104,000 |
20% | 1,170,001~2,350,000 | 130,000 | 104,000~340,000 |
30% | 2,350,001~4,400,000 | 365,000 | 340,000~515,000 |
40% | 4,400,001~10,000,000 | 805,000 | 515,000~3,195,000 |
45% | 10,000,000以上 | 1,305,000 | 3,195,000以上 |
計算公式:課稅級距(B)X稅率(A)-累進差額(C)=應稅金額
表三:夫妻尚未離婚可各自分開申報的法律要件
法源依據 | 狀態 | 適用要件 | 法律效果 | 證明文件 |
民法第1010條1項 | 未離婚未分居 | 法院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
一、依法應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付。 二、夫或妻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。 三、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,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。 四、管理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不當,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。 五、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,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。 六、有其他重大事由時。 |
夫妻各自申報 | 法院裁定書影本 |
民法第1010條2項 | 未離婚未分居 |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 | 夫妻各自申報 | 法院裁定書影本 |
民法第1010條2項 | 未離婚已分居 | 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| 夫妻各自申報 | 法院裁定書影本 |
民法第1089條之1 | 未離婚已分居 | 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,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準用離婚之規定 | 夫妻各自申報 | 法院裁定書影本 |
家庭暴力防治法 | 未離婚 | 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| 夫妻各自申報 | 保護令影本 |
未符合以上規定 | 未離婚 | 申報書仍應填寫配偶的姓名及身份證字號,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,若需分別開單要另附申請書。 | 分開申報合併計算分單計稅 | 申報書註明 |